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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類似藥三期試驗花費巨大開發路徑如何選

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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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企業為避免花費巨大的Ⅲ期臨床試驗,或者無法達到與原研藥相似的標準轉而采取新藥的臨床開發路徑。

有數據顯示,中國已成為擁有生物類似藥研發狀態數量最多的國家。隨著生物類似藥的蓬勃發展,中國市場巨大的臨床需求與生物藥的可及性將得到進一步滿足。

近日,記者在由上海商圖主辦的第四屆中國國際生物類似藥論壇上了解到,目前國內有53個通過IND申請的生物類似藥,有10個已進入Ⅲ期臨床試驗,如果進展順利,中國第一個生物類似藥有望於2018年獲批上市。

Ⅲ期臨床試驗是否必要存爭議

從目前CFDA頒布的《生物類似藥研發與評價技術指導原則(試行)》來看,生物類似藥的臨床研究采取逐步遞進的路徑。即如果前期PK對比研究,PD或PK/PD對比研究足夠證明相似性,企業可以不用進行臨床有效性對比研究直接提交生物製品許可申請(BLA),但迄今為止國內尚未出現成功的案例,企業仍然是依據現有法規要求按部就班開展臨床Ⅰ期和Ⅲ期試驗。

某生物製藥公司總經理指出:“生物類似藥開展Ⅲ期臨床試驗代價很大,比如做Avastin的頭對頭比較,我們粗略計算僅購買原研藥就要花費8000萬~1億元,這對企業而言是相當大的負擔,我們需不需要這樣的生物類似藥?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記者在會上了解到,原研藥難以采購、費用巨大,以及臨床資源緊缺是國內生物類似藥開發過程中麵臨的主要挑戰。有專家反映,盡管今後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放寬,但相關培訓和規範並非一蹴而就。此外,同類產品高度重複也進一步加劇了各家企業爭奪醫院、臨床專家等優質資源的現象。

上海某公司CEO劉先生認為,考慮到患者的可及性以及臨床資源等問題,生物類似藥應該隻需要做臨床前質量對比研究,通過各種體外生物活性的測試證明相似性。現有平均超過10個生物測定方法(bioassays)來測試生物相似性,bioassay若有不一致,則需要做PK臨床對比試驗,安全性及免疫原性可以通過上市後再補充。

劉先生指出,根據FDA及EMA批準工藝改變的審評指導原則,原研藥工藝變更隻要通過ICHQ5E所規範的可比性研究(主要是質量的對比),除非質量及生物活性檢測出現非常顯著的不同,很少有需要做到臨床PK/PD的對比研究,臨床療效及大規模的安全性試驗更是非常罕見,工藝改變後臨床安全性的評估一般都是在銷售後觀察。

“前期的生物藥特性分析是基礎,也是證明相似性最敏感、最經濟的方法。”浙江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CEO吳女士表示,詳盡的表征分析能夠解釋絕大多數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問題,隻有剩餘不確定的問題需要通過非臨床以及臨床研究得到進一步解答。

創新藥還是類似藥路徑選擇需慎重

據悉,目前CDE允許企業走新藥或者生物類似藥兩條途徑展開臨床試驗,這也意味著臨床方案設計可依據不同品種特性及臨床前對比結果而相應調整。記者了解到,有部分國內企業為了避免花費巨大的Ⅲ期臨床試驗,或者無法達到與原研藥相似的標準轉而采取了新藥的臨床開發路徑。

事實上,兩種路徑各有利弊。上海百邁博製藥有限公司執行總經理李晶指出,從臨床試驗的角度來看,無論是新藥途徑還是生物類似藥途徑,都要求和標準治療進行對比,但是具體到不同品種實際情況會有所區別。

以利妥昔單抗(rituximab)的生物類似藥為例,該單抗的非霍奇金淋巴瘤適應症的標準治療是R-CHOP方案(含利妥昔單抗),所以在這種情況下不管是按照新藥路徑還是類似藥路徑都要和R-CHOP進行對比,而按照類似藥路徑的優勢就是一個適應症的獲批可能可以推廣到其他適應症。

然而,曲妥珠單抗(trastuzumab)生物類似藥的開發情況截然不同。由於可負擔性等原因,該單抗目前在國內還未被納入標準療法,其生物類似藥如果按照新藥路徑開發,對比的標準療法就是化療。

“我們認為生物類似藥開發要兼顧科學和倫理的原則,不能因為患者無法負擔就不承認標準療法,臨床試驗是申辦方出錢不是患者出錢,在明知道患者接受赫賽汀治療有可能延長十幾個月生命的情況下,還把化療作為對照是有違科學和倫理規範的。”劉先生呼籲國內藥企在科學倫理方麵接軌國際理念。

雖然按照新藥路徑在開發過程中能夠避免與原研藥對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試驗複雜程度,但據與會專家透露,目前CDE仍然希望企業對生物類似藥和原研藥進行頭對頭比較,在證明安全性的基礎上可以先有條件地批準產品上市,但後續必須開始著手頭對頭試驗。

北京某生物CEO李先生指出,目前國內的法規政策強調創新藥要滿足“新”和“優”,如果企業研發的生物類似藥又不同又不優,實際上違背了產業的整體發展趨勢,“企業需要慎重權衡開發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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