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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品種鬆綁一致性評價高速落地?

2017-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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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下,仿製藥一致性評價是懸在眾多藥企心中的一道“難過”的坎。為了能夠如期完成一致性評價,國家在政策上給足“福利”。此前,CFDA連出兩份參比製劑目錄以加速一致性評價工作的進程。近日,CFDA又出台了品種分類指導意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許多條文都鬆了鬆綁,這是否就表示藥企在鬆了鬆口氣的同時,一致性評價能夠實現“加速度”的飛躍呢?

科學指導,提速評價

在如火如荼完成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工作的當下,國家在政策層麵也不含糊,3月份,CFDA發布了兩批仿製藥參比製劑目錄,4月初,又發布了《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原研進口上市品種,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品種,進口仿製品種,國內仿製品種,改規格、改劑型、改鹽基的仿製品種,國內特有品種等仿製藥的一致性評價方法,給出了明確意見。

從現如今我國藥企完成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工作的進度來看,以及尚未有一家藥企完成仿製藥一致性評價工作的窘迫現實來看,該《意見》的出台,是為藥企能夠順利完成一致性評價工作加大馬力。

“此次《意見》的出台,通過簡化流程、明確路徑,提高了可指導性、可操作性。”本報特約觀察家、武漢科技大學教授徐元虎表示,並不是藥企的所有仿製藥都有必要開展一致性評價的,有價值則開展,無價值的則放棄。

對此,安徽九方製藥有限公司總經理穀先鋒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該《意見》的出台,將會推動一致性評價工作的開展,使此項工作開展得更合理、更規範。具體來講,對於原研國內生產品種,不用再做一致性評價,這就緩解了原本最棘手的臨床驗證機構缺乏的壓力,同時釋放了大量空間給需要的品類去開展工作。對於一些懸而未決、表述模糊的問題給予了修改和明確,一定程度上減少了開展工作過程的阻力。對於一些不合理的流程予以簡化,更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對比2016年11月29日CFDA發布的關於征求《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的指導意見》意見稿,穀先鋒對此次《意見》的出台,很是肯定。“第一,有更強的可執行性。《意見》的出台應該是征詢了大量的一線建議,並結合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確稿,所以在參比製劑選擇、評價品類界定、決策流程等方麵進行改進,可行性大幅提高;第二,實事求是,對原意見糾偏。如原研企業在國內生產的品種,現在隻需由國家局審核是否按原研工藝生產即可,而不是征求意見稿中必需再做一致性評價,即‘自證’;第三,去除了一些模糊、沒有統一定義的表述,減少歧義。如對於國內特有品種,後麵去除了‘膳食補充、輔助治療品種’之類的並列描述,因為這些描述,到目前也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誤差。”他進一步分析到。

的確,將《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品種分類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和此次出台的《意見》相比,有了許多的變化,比如相對於“征求意見稿”隻針對2018年年底以前完成一致性評價的“289品種”的分類做限定,《意見》則是針對所有化學藥仿製藥的分類。另外,審核任務由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專家委員,最終修改為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確定。對此修正,穀先鋒解釋到,對於“289”數據的刪除,可能是總局為今後開展一致性評價的品種減少束縛,使品種的選擇上增減自如;對於原研進口產品,改由國家食藥監總局直接審核確定,減少了其他環節,這體現了對領先者的尊重、對科學的尊重,同時也體現了國家局更加務實的工作作風。

變繁為簡,有序競爭

而綜觀此次《意見》,其中有兩大內容頗值得關注。

第一,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意見》提出,“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確定發布後,可選擇為參比製劑”。對比征求意見稿,兩者之間的變化較大。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要求開展一致性評價,不僅需要自證,還要求進行研製現場檢查、生產現場檢查、臨床試驗核查等工作。“其沒有像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要求自證,同時明確提出原研進口上市品種無需開展一致性評價,這些都是基於‘原研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上市的品種’國家食藥監總局心中有數。”徐元虎對此指出。

但是,穀先鋒直言不諱地談到:“征求意見稿的程序明顯有邏輯上的錯誤。”他分析到,原研企業的同一產品在不同地點生產,還需經過複雜的流程,最後證明“他媽是他媽”,明顯不合適。而此次《意見》隻要企業報備,國家局審核確定即可,刪去了不必要的流程,個人推測國家局審核確定的核心思想是“不同地點生成時是否有可使藥品療效發生改變的因素”。

不管本意的目的何在,但唯一一點毫無疑問的是,CFDA在此舉上顯然是有意簡化流程,並表明了其在加速落地一致性評價的意願與決心。

第二,該《意見》的第六條將征求意見稿中的“國內特有、膳食補充、輔助治療等品種”直接修改為“國內特有品種”,且沒有指出特定的範圍或是標準。對於這樣“一刀切”的修改,徐元虎提出了疑問,“《意見》中未明確特有的範圍與標準,是否可以理解為不在上述五個類別的就算特有,或者說指的是國內特有品種,國外未上市或者已經撤市了的。”

與之相反的是,穀先鋒對此則有自己的一番見解。他理解到,修改是為了糾正文件理解上的歧義,何謂膳食補充和輔助藥品,目前這些都沒有官方的定義,所以如果把它們寫入文件,勢必在執行時產生困難。在他看來,特有品種,應該是除去上述五類品種以外的其他品種,如國內研發的新藥,國外已經退市但國內還在繼續使用的品種等。

國內特有品種,不僅在名字上有了新的“含義”,在一致性評價工作上也有了實質性的進步。與征求意見稿中,國內特有品種須由食藥監總局發布品種名單等相比,此次《意見》直接提出“由企業選擇可重新開展臨床試驗證明其安全有效性,並參照《化學藥品仿製藥口服固體製劑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申報資料要求(試行)》提交申請,後續審核通過後視同通過一致性評價”。不難看出,這是為國內特有品種開辟“綠色通道”,一定程度上既減少了人力物力財力的浪費,又將發布名單變為申報,避免了統計名單時可能出現失誤或遺漏的問題。

與此同時,針對國內特有品種,《意見》還提出“企業未選擇重新開展臨床試驗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對外公布其缺乏有效性數據,不建議使用”。這頗有上一秒似乎前途甚好,下一秒卻風雨欲來的意味。

“此《意見》實施後,對於那些沒有開展臨床試驗的企業,將會帶來生存的考驗。”穀先鋒指出,這樣一來,市場將更加規範,統一標準後,同質同價,便符合市場規律,避免曾經的“劣幣驅逐良幣”現象的發生,導致大量仿製藥生產批文將會自動注銷,市場開始進入有序競爭的態勢。

誠然,對現有的產品進行一致性評價,無疑是衡量一個製藥企業的戰略規劃和綜合實力,是否能跟得上時代發展節拍的綜合表現。正如山西太行醫藥集團董事長助理虞國慶所言,對品種進行一致性評價,不僅有效地提高了品種的檔次和技術含量,使品種的療效更為確切,而且優化了企業的產品結構,提高了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再者,還有效地遏製了同質化品種競爭的態勢,淨化了市場競爭的環境,使品種的競爭從單純的價格競爭過渡到質量、服務和不良反應的反饋上,這恰好充分體現了對品種一致性評價的科學性和指導性,也是消除產品同質化競爭的唯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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