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N
  • 業務谘詢

    中國:

    Email: marketing@yakkaa.com

    業務谘詢專線:400-780-8018

    (僅限服務谘詢,其他事宜請撥打川沙總部電話)

    川沙總部電話: +86 (21) 5859-1500

    海外:

    +1(626)986-9880(U.S. - West Coast)

    0044 7790 816 954 (Europe)

    Email:marketing@medicilon.com

在線留言×
點擊切換
News information
新聞資訊

胰島素類似藥在FDA為何不按Biosimilar申報?

2016-08-25
|
訪問量:

2016年8月5日,默沙東宣布FDA已經接受了其甘精胰島素類似藥(follow-on biologics)MK-1293的新藥上市申請(NDA)。
此前的2015年12月16日,FDA批準了第一個甘精胰島素類似藥:來自禮來與BI合作開發的Basaglar。
值得注意的是,在這兩個案例中,都是按照505b(2)途徑申報,所以稱作follow-on biologics。而在其他國家如日本、歐盟等,胰島素類似藥是按Biosimilar申報。那麽,FDA為何不按Biosimilar途徑接受胰島素類似藥注冊申請呢?
本文梳理FDA的相關監管途徑,對此進行深入分析。

505b(1)、505b(2)和505(j)

1984年,美國國會通過了《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修正案》(Hatch-Waxman Amendment),修訂後的《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505部分為新藥申請提供了三條路徑:
① 505(b)(1):申請包含完整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報告。
② 505(b)(2):申請包含完整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報告,但至少有部分信息來源於非申請者開展或申請者無權引用的研究。
③ 505(j):申請包含信息證明擬申報藥物與參比製劑有著完全相同的活性成分、劑型、規格、給藥途徑、標簽信息、質量、特性和適應症等。
505(b)(1)和505(b)(2)被稱為新藥申請(NDA),505(j)則被稱為簡略新藥申請(ANDA)。505(b)(2)和(j)部分共同替代了FDA先前的“文獻NDA”政策,即可以用發表的文獻作為藥物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證據。
505b(2)是在參比藥物基礎上的改變,可以是新分子實體(這種情況很少),也可以是原有藥物分子基礎上的劑型改變等。

NDA與BLA

FDA對於胰島素類似藥的申報途徑之所以特殊,在於其由於曆史原因等因素將胰島素等藥物以NDA途徑來申報。
對於FDA的監管體係,部分生物製品由CBER監管,部分由CDER監管。CDER審評部分NDA途徑申報的生物製品(單抗、EPO、t-PA、幹擾素等)和部分BLA途徑申報的生物製品(胰島素、生長激素、促卵泡激素、甲狀旁腺素等)。CBER則審評疫苗、血液成分、細胞療法、基因療法等BLA途徑申報的生物製品。
概括起來,生物製品類似藥究竟是按505b(2)途徑申報還是351(k)途徑申報,取決於參照藥是按NDA還是BLA申報。為此,FDA在2014年9月特意推出了紫皮書,作為生物類似藥廠商的參考。紫皮書的英文全稱是Lists of Licensed Biological Products with Reference Product Exclusivity and Biosimilarity or Interchangeability Evaluations,即《含參比藥品排他性和生物類似性/互換性評估的注冊生物製品目錄》。紫皮書含兩部分,一部分是CDER監管的BLA,另一部分是CBER監管的BLA。

胰島素類似藥申報途徑

由於胰島素藥物屬於NDA申報途徑,其類似藥無法按生物類似藥申報。但從技術角度來說,胰島素屬於生物製品,不可能做到仿製藥(generics)那樣完全一致,因而不能按照505(j)途徑申報(ANDA)。故最終可行的途徑隻有505b(2),與改劑型等化學藥物同樣途徑申報。
盡管胰島素不能按照生物類似藥來申報,但505b(2)途徑的申報從技術角度看與前者無本質區別,仍須證實兩者的相似性,臨床策略也與前者類似。如禮來的Basaglar,藥學研究、臨床前研究、臨床研究均與來得時進行對比。但兩者仍有一些區別,Basaglar在歐洲按照生物類似藥申報,Ⅲ期臨床做了1000多例(包含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的成人患者)。在美國做了4000多例(包含了1型糖尿病、2型糖尿病的成人患者和兒科患者)。當然,這種區別可能更多是由於不同監管機構的把握不同,並不一定是因為申報途徑的區別造成。
胰島素等藥物在美國需要按照新藥途徑申報,但從本質上biosimilar和follow-on biologics是類似的概念,具體的開發過程也應以產品特點為主。法規及監管的區別,不應刻板地理解,而仍應從科學性把握開發策略,同時與監管部門及時、充分溝通。
此外,胰島素、生長激素等產品之所以歸為NDA途徑申報,部分原因也是因為其開發較早、結構相對簡單。正因為如此,其相似性評價沒有抗體等生物製品複雜,可以做到高度相似;再者,適應症針對性也較強,一般不存在複雜的適應症拓展情況,不需要複雜的臨床方案設計即可證實相似性和有效性。
不過,今年3月,FDA發布了指南,從2020年3月開始,胰島素就必須按照BLA申報了。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