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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曲折的仿製藥上市路

201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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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仿製藥與對應的品牌藥一樣安全、有效,而且價廉。那麽,是什麽因素在限製仿製藥上市呢?特別是在美國,品牌藥價格繼續上漲。這並非FDA有意為之,仿製藥申請(ANDAs)嚴重積壓的主要原因是專利和市場獨占製度體係。  
該製度體係旨在鼓勵製藥公司能適時收回研究開發成本,不用多年就能獲得豐厚利潤。比如吉利德公司的丙型肝炎治療藥在過去幾年獲得超過400億美元收入,其中絕大多數是在美國的銷售額。  
美國市場獨占權之長也是為什麽這麽多的公司希望將自己的新藥首先進入美國的原因之一。此外,通常新藥在美國進入市場的速度比其它地方迅速。而美國醫藥專利製度健全,也是很多公司更願意在美國進行主要研究和開發的原因。美國還是為數不多的沒有舉國衛生體係的工業化國家之一。一種新藥如果在美國遭到失敗,就很難在別處獲得充分彌補。 

專利保護期VS市場獨占權  

品牌藥的專利保護及其被授予的市場獨占權,二者在阻止仿製藥競爭方麵的作用存在很大差別。那麽,阻止仿製藥入市是否隻是專利保護的作用?  
如FDA所做的解釋那樣:專利和市場獨占權以類似的方式發揮作用,但彼此間完全不同。專利由專利和商標局批準,沿著藥物研究開發的脈絡,涵蓋廣泛的權利要求。市場獨占權則由FDA批準授予,可以與專利同時執行。市場獨占權屬於一項法律規定,如果符合規定,則授予新藥申請者新藥市場獨占權(New drug product exclusivity)(條款21 C.F.R. 314.108)。市場獨占權實際上是旨在對藥物創新和仿製藥開發間的競爭起平衡作用。  
以阿斯利康的糖尿病治療藥Bydureon(exenatide,艾塞那肽)為例,其專利以及市場獨占期在FDA的橙皮書中有明確說明。阿斯利康公司擁有涉及該產品的18項專利,其中有兩項專利在2026年之前保持有效,而該產品的市場獨占期至2018年9月。這引出了一個問題——為什麽一種仿製產品進入市場後的8年期間,部分專利依然有效?  其實,這是給仿製藥構建一條通道。對ANDAs而言,如要求獲得FDA批準,它們需要證明沒有侵犯橙皮書所列的任何專利,這就是該書列出這些專利的理由,即預先知會仿製藥公司,在提交ANDA之前首先應該避免專利侵權,專利訴訟要付出巨大代價。  
此外,根據哈奇-維克斯曼(Hatch-Waxman)法案,即《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在原創品牌藥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時,一個ANDA的批準往往被自動推遲30個月。從理論上講,30個月延遲期間,品牌藥和仿製藥的專利訴訟問題一般都可以被確定。  
專利保護期和市場獨占權之間的其它區別包括:專利保護期為自申請日起20年到期,而市場獨占權期限則取決於藥品類別。例如,罕見病藥(治療藥適用於患者不超過20萬人的罕見病——美國對罕見疾病的定義)可獲得7年市場獨占權,而新化學實體(NCEs)市場獨占期為5年。製藥公司還可以得到其它類型的市場獨占權(如果符合某些法定條件),但一般不會超過3年。如果一種原創品牌藥有兒科版產品獲準上市,該活性成分的權利持有者獲得授權的所有專利的保護期和產品市場獨占期自動順延6個月。  
還有一個重要區別:一些專利可能在藥物批準前已經失效,也可能在藥物獲準後或者在新藥申報期間進一步提出專利申請;而市場獨占權則是在藥物獲準時由FDA授予。  
此外,有些藥物既有專利授權,又有市場排他性保護,而有的藥物隻有其中之一甚至兩者均無。專利和市場獨占權可以同時運行也可以不同時運行,包括相同的權利要求。市場獨占期不能增加專利保護時間。專利過期後,以及市場獨占期屆滿之後橙皮書中這類內容隨即被刪除。  
雖然FDA明確說明了專利和排他性之間的區別,但沒有哪家仿製藥公司向FDA提出過橙皮書所列某個藥物沒有專利保護。也就是說,原創品牌藥都有專利保護期。

強製許可    

在美國之外,市場獨占期一般較短,政府可與製藥商協商藥品價格,因此製藥公司在較短時期往往隻能獲得較少利潤。  
但在某些國家(如印度和巴西)有強製許可製度,允許當地企業在被法律允許進行競爭的時間點之前生產並在本地市場銷售仿製藥。  
美國藥品研究與製造商協會(PhRMA)認為,強製許可隻應在發生“特殊情況”,諸如當有迫切的公共衛生需要時采取。但其它團體組織(如無國界醫師)則認為在像印度這樣的地方實施強製許可,可以降低藥品價格和增加藥品可獲得性。  
一些觀點認為強製許可本身沒有那麽可怕,但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不可低估其影響。對於很多知識產權律師而言,任意破壞專利對他們代理的公司意味著巨大的風險。但另一方麵,如果製藥公司因噎廢食,因為懼怕專利有可能被強製許可而拋棄研究開發計劃,顯然是非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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