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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幹貨:首仿的優勢在哪裏?

201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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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首仿為藥物創新激勵與促進可及性之間建立了一種有效平衡
我們先來回顧美國的情況。FDA早在1984年,就提出了首仿的概念,當時美國立法通過《藥品價格競爭和專利期恢複法》,裏麵說到:在“專利無效或者批準正在申請的藥物不會侵犯專利”的情況下,第一個仿製申請者將擁有180天的市場獨占權。該法案在藥物創新激勵與促進可及性之間建立了一種有效平衡,即設立創新藥物數據保護製度,通過賦予其為期5 年的市場獨占,以激勵創新藥物的研發; 同時通過專利聲明機製來挑戰創新藥物的市場獨占期,以加速仿製藥上市,而美國首仿藥數據保護製度正是其中的核心製度。
而優先審評是在1992年被FDA提出。1992年,根據《處方藥使用者法案》(PDUFA),美國FDA批準,為達到加快藥品審查的目的,創建的審查時間兩級係統(標準審評和優先審評)中,優先審評的周期為6個月,標準審評周期為10個月。優先審評認定旨在將整體關注和資源引導到這類申請的審評上。FDA 通過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此類藥品審評的速度。

以上兩個政策至今依然雙雙存在

首仿為藥物創新激勵與促進可及性之間建立了一種有效平衡,一平衡建立的過程亦是原研藥廠商與仿製藥廠商博弈的過程。仿製藥的提前上市為消費者帶來了廉價的藥品卻損害了原研藥廠商的既得利益,而原研藥廠商為了減少因首仿藥上市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在實踐過程中采取了許多應法律措施,其中“授權仿製藥”就是原研藥廠商應對首仿藥申請商競爭的手段之一。授權仿製藥是指新藥申請批件持有人( 通常亦是該新藥專利持有人) 通過與第三方分銷商簽訂許可生產和銷售授權協議,允許其銷售仿製藥的行為。授權仿製藥隻能用藥品的通用名標注,但與普通的仿製藥相比,其優勢在於注冊審批的便捷性,即在向FDA 申請授權仿製藥上市批件時,該授權仿製藥生產商無須向原研藥商提出專利挑戰,且僅需依賴原研藥的NDA 申請材料就能獲得FDA 批準。批準上市後的授權仿製藥其法律後果等同於簡要新藥申請,這在事實上使得首仿藥180 d 獨占期內僅有兩家銷售機構的寡頭競爭中,增加了第三方競爭單位,削減了首仿藥廠商的市場壟斷效力。
美國首仿藥數據保護製度同時兼顧了創新藥商與首仿藥商的利益。一方麵給予市場獨占激勵首仿藥的上市,有效地降低了藥價; 另一方麵,允許授權仿製藥的同時銷售,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創新藥廠商的利益,是美國藥物創新激勵製度的重要補充,保證了藥物創新激勵與促進可及性之間的平衡。

在中國:首仿的概念仍不清晰

國內對於首仿有兩種觀點,一部分人認為國內首先仿製生產並上市銷售的為“首仿”,主要參考2006年發改委頒布的《藥品價格管理辦法》中的: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同種仿製類藥品,經專家論證後,允許在統一定價基礎上適當上浮價格:(一)質量、療效及安全性明顯優於同種藥品的;(二)獲得國家重大技術進步或創新獎項的;(三)國內首先仿製生產並上市銷售的; 6 (四)提升原有國家標準並被確定為新的正式國家標準的。
而另一部分人則認為首仿藥應該是首次申報臨床的仿製藥。在去年轟轟烈烈的731事件後(CFDA2015年140號文),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製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裏麵第一次真正提到了“首仿藥品”這個詞語。
(十)落實申請人主體責任。按照國際通用規則製定注冊申請規範,申請人要嚴格按照規定條件和相關技術要求申請。將現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受理、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審評審批的藥品注冊申請,調整為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上集中受理。對於不符合規定條件與相關技術要求的注冊申請,由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進入技術審評程序後,除新藥及首仿藥品注冊申請外,原則上不再要求申請人補充資料,隻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在國務院的公告中,很明顯,這裏的首仿藥品指的是首家申報臨床的仿製藥。
2016年19號文,即《總局關於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實行優先審評審批的意見》,這是CFDA再一次明確了優先審評的範圍,該意見稿裏麵有兩條信息涉及到首仿問題。
“專利到期前3年的藥品臨床試驗申請和專利到期前1年的藥品生產申請。”
回顧2015年140號文曾引起廣泛討論的專利問題,在國務院的發文中並沒有相關的字眼,但是在本次意見稿又重提。有業界人士認為,此項政策出台後,意味著大家都無需再急急忙忙搶首仿了,反正到時候專利到期前3年,大家一起報就行了。實際上國內的企業申報熱情卻不會因此而被熄滅的,首先專利的侵權不是CFDA的職責,實際上CFDA審評審批也絕少真正因為專利而不予批準,反而是藥品批文獲批之後原研廠家發起申訴,法院作出專利期保護有效之後才注銷批文。既然如此,有實力的企業如果能夠做好專利體係研究,是有可能如美國的生產企業一樣發起專利無效的挑戰,爭取首仿地位的。其次,我國的首仿目前看來更像是時間概念,受理號誰先報先得即可獲得首仿。早申報占位總比遲申報排隊好。如十年後化合物專利才會到期的藥物如恩雜魯胺和依魯替尼,這兩個化合物專利均是2026年到期,然而恩雜魯胺目前已經有10家企業在申報臨床了,依魯替尼也有8家在報,若想做這兩個項目的企業還傻傻的等待專利到期前3年再報的話,屆時,排隊可能已經排到太平洋了。
“對於臨床急需、市場短缺的仿製藥申請,自該品種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給藥途徑相同的新申報品種優先審評審批申請。”
亦即是說,如果某一品種符合優先審評的要求且該品種的首仿被公示認定允許優先審評的話,公示之日後麵申報的企業則無法獲得優先審評的資格。這更加顯示了在我國判斷優先審評審批的資格是非常注重行政審批的時間的,鼓勵且引導企業先報先得,建立挑戰原研的競爭環境。當然,結合一致性法規的文件看來,項目的質量也是同時需要兼顧的。政策優待與原研質量一致且專利體係完善、研發效率高的仿製藥企業。

總結

無論是“優先審評”,還是“首仿”,都是CFDA審評製度完善發展的一個過程。通過以上法規我們可以發現,目前“首仿”還是存在一定優勢的。如下表所示,首仿的優勢在於允許一定範圍的“試錯”以及進入銷售渠道時間上的優待。
誠然,藥企一味的追求首仿,造成的是公司資源、財富的浪費,畢竟搶到也不能立刻創造利潤,在專利到期前過早申報則會導致該品種大量臨床批件的閑置,從而降低臨床批件價值。另一方麵,也不能因為優先審評的出台,過分焦慮項目的性價比問題,對公司現有的研發管線全麵擱置。首仿和優先審評作為管理方的一種平衡機製,企業應該充分評估自己的競爭優勢,項目的回報和企業資金現狀等因素後再確定是否參與相關的競爭。
至於臨床審評審批相對“寬鬆”的環境下所獲得的臨床批件,企業應充分評估現有的注冊環境,項目的價值,潛在競爭對手的產品戰略變化以及開展臨床的可能性,企業也不應對集中到手的臨床批件焦慮,畢竟新產品是生產企業的未來和根本,企業可根據自身研發經費的情況和項目優先度依次在3年批件有效期內開展臨床試驗。隻要盡力提高研發效率,完善藥學資料,讓研發過程更加合規,就能應對2016年多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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