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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聚焦藥審改革:中國臨床試驗將邁進新時代

201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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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CFDA發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征求加快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問題的若幹政策意見的公告(2015年第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並強調要嚴懲注冊申報造假行為,來自藥企、臨床研究機構、CRO等產業相關各方反饋給《醫藥經濟報》的一致意見是“一場清理藥品注冊問題的大風暴來了”。
 
“風暴眼”是140號文的嚴厲處罰措施:核查人員在藥品審評過程中,發現藥品研製資料不完整、不真實的不予批準;發現有臨床數據弄虛作假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的有關規定處理,追究參與造假的申請人、臨床試驗機構或合同研究組織中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並將其列入“黑名單”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臨床研究資料弄虛作假申請人新提出的藥品注冊申請3年內不予受理;參與臨床試驗資料弄虛作假的臨床試驗機構和合同研究組織整改驗收完成前不接受其參與研究的申報資料;弄虛作假的直接責任人參與研究或組織研究的臨床試驗資料十年內不予受理。
 
各方嚴陣以待
 
140號文發布後的短短時間裏,企業就對政策作出了積極的反饋。類似“大基調定了,中國臨床試驗將進入一個新時代”之類的感言在藥企注冊相關人員的圈子內不斷傳遞,大家紛紛認可來自主管高層的聲音:藥物臨床試驗中的問題是比較嚴重的,不規範、不完整的問題非常普遍,不可靠、不真實、弄虛作假的問題確實存在,已經嚴重影響了藥品審評審批的正常進行,幹擾了上市藥品有效安全的科學評價,破壞了審評審批的正常秩序。
 
讓眾多藥企研發注冊人員點讚的是,140號文件亮明了對臨床試驗存在問題責任人的處罰態度。各方均認同做好這次臨床試驗數據自查核查工作對今後我國藥物研發和創新會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對產業轉型升級、公眾用藥保障等帶來很好的影響。這樣一場注冊整肅風暴不僅能夠發現一批臨床試驗不規範、數據不完整、不能證明藥品安全有效的產品,使其主動退回或撤回;也能夠查處一批臨床試驗不真實、不可靠,甚至弄虛作假的產品,真正起到震懾的作用;更能夠曝光一批弄虛作假機構和直接責任人,真正達到教育大多數的效果;能夠使臨床試驗從此走向規範,使臨床試驗的數據真實反映試驗藥品安全有效。
 
許多參與注冊工作的藥企人員明確表示,看來監管部門這次不怕暴露問題,不怕揭短露醜,是下定決心整頓市場,要發現問題、暴露問題,不隱瞞問題、遮掩問題,是有能力、有勇氣、有成績、有擔當的表現。
 
北京某大型臨床研究機構臨床藥師竇荳告訴《醫藥經濟報》,文件涉及的各個申辦方近期都到研究機構來調資料,自查核查工作已經全麵展開,有些企業還邀請了第三方稽查公司幫忙核查數據。臨床研究機構在配合企業做試驗資料及實驗室溯源工作。對於核查結果及影響,竇荳認為臨床研究機構因在工作分工中屬於實施平台,所受影響相對會小一些,個別機構可能被取消資格,但影響麵相對較小。受影響較大的主要還是作為申辦方的企業,如果被查出存在臨床試驗數據不規範,甚至造假,嚴重的估計會撤出市場。“在數據統計和分析環節是有可能出問題的,尤其是BE(仿製藥生物等效性)試驗,在分析和統計中有可能造假。監管部門應該事先已經對市場有所掌握,一些臨床試驗的負責人對項目的質控存在不嚴的問題。”竇荳透露。
 
已上市的臨床研究公司泰格醫藥總經理助理劉春光向《醫藥經濟報》表示,此次140號文對藥品注冊的問題清理,對行業主流藥企是明顯的利好,泰格已經將這次市場整頓視為進一步擴大業務的曆史性機會在全國布局。
 
劉春光同時提出,過往大型藥企組織較大團隊做藥品注冊申報甚至實施臨床項目的做法可能麵臨調整,從利益回避的原則出發,外包給第三方臨床研究合同機構是較好的選擇。而那些小型研發企業,如靠幫企業做申報資料的,此次可能全部被淘汰出局,在產業的提升過程中,行業的洗牌在所難免。
 
劉春光判斷,經過這輪清理整頓,獲得資本支持的領先藥研企業市場份額會明顯增加。在機會麵前,像泰格這樣出身於國內市場的臨床研究公司,相比跨國企業產業鏈條更加豐富,對市場的反應速度更敏捷,適應國內環境把握機會的能力更強,立足國內拓展全球的發展前景會持續看好。
 
製度仍存期待
 
作為可能麵臨處罰的承受方,來自行業各方的政策建議也有不少。部分企業建議,可否對過往注冊不規範的行為進行綜合評估,差別對待,分類處理。對於需要退審的申請,應考慮企業研發投入、工藝驗證三批、動態現場核查三批的投入,謹慎對待。對此前在企業注冊申報時的現場檢查結論,應重視依法依據重新評估。
 
還有企業表示,如果此輪整頓以後,研發注冊真正能夠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對於認真做研究的人和企業來說都是好事,切忌出現雷聲大、雨點小,最終老實人吃虧的尷尬結局。
 
在另一家已上市的臨床研究公司廣州博濟醫藥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副總經理譚波告訴《醫藥經濟報》記者,從140號文中可以看出監管當局對於解決藥品注冊申請積壓問題的決心和態度,同時也體現出變“堵”為“疏”的策略,引導、鼓勵企業創新和解決臨床急需。客觀來看,自GCP從2003年正式實施以來,中國臨床試驗質量在不斷提高,特別是自2007年大核查以後,國內臨床試驗水平取得飛速的發展和進步,但與國際標準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此次核查對我國臨床試驗GCP的發展無疑是一次大的促進,將促使中國GCP水平再一次飛躍。
據譚波介紹,自公告發布後,博濟醫藥積極響應號召,首先組織全體臨床業務人員學習公告內容,第一時間製定工作行動方案,包括建立高效的與申請人(客戶)溝通協調機製、成立以項目負責人為核心的工作組以及統一調度全國各地一線人員配合等。嚴謹、專業的工作態度獲得了研究機構的廣泛認可。
 
談到對140號文部分條款的進一步完善,尤其在處罰方麵,博濟醫藥副總經理葉曉林提出:“目前核查的1000多個臨床試驗項目的申報時間橫跨2005~2015年,很多項目的臨床研究時間早於2005年,如果發現多年前的一個臨床試驗有問題,要不要給予申辦方、研究醫院以及CRO公司非常嚴厲的處罰,甚至3年內不予受理其新提出的藥品注冊申請,是否可視具體情況酌情處理。”
 
在葉曉林看來,因為臨床試驗是一個龐大的係統工程,CRO隻是受申辦方的委托參與其中的一部分工作,並且與申辦方和醫院、醫生相比,CRO相對弱勢,申辦方和醫院完成的很多工作是CRO不能夠完全監控到的,如果因CRO參與的某個項目出現問題,對CRO進行嚴厲問責還需斟酌。事實上,隻要落實申辦方的責任主體,嚴把審批關,申辦方自然會依據和CRO公司的委托合同對CRO公司進行追究。
 
此外,葉曉林還指出,我國的臨床試驗管理中,藥物臨床試驗機構是通過國家相關部門認證並取得相應資質的醫院。如果發現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出現問題,對其整改合理合法。但是,目前國家並沒有對CRO公司進行資質認證工作,對CRO公司進行整改也就沒有任何的標準和法律依據。希望CFDA能夠借此機會啟動對CRO公司的資質認定,相信對促進臨床研究水平的提高將起到很大的作用。
 
此外,葉曉林認為,CRO是一個聯係眾多藥廠的中介服務機構,完成的項目數量眾多,時間跨度也比較長,因為幾年前的一個項目出現問題,影響現在更加規範的臨床項目的申報值得商榷;而因為一個注冊申請人的某個項目出現問題,影響和這個CRO合作的其他許多注冊申請人的許多項目的申請也應該作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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