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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從藥品法修改看條文序號調整模式

201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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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是藥品監管最重要的“基本法”,是藥品監管部門的主要法律依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藥品管理法》作出了重要修改。這次修改,除了刪除有關藥品生產、經營許可前置程序方麵的規定,還刪除了有關藥品價格和吊銷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知工商部門的條款(分別為第五十五條和第一百條),這就使得這部法律的文本結構發生了變化,條文從原來的106條縮減為104條。修改後的《藥品管理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意味著,原來的法律文本不再適用了。
 
根據《立法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法律部分條文被修改或者廢止的,必須公布新的法律文本。但時隔3個月,國家總局網站於7月24日才出現了修改後的《藥品管理法》文本。筆者認為,修改後的《藥品管理法》自公布之日起,就應調整條文順序並公布法律文本,以便監管執法適用。
 
2013年,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就決定,將《藥品管理法》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藥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托生產藥品。”但那次修改幅度不大,沒有增減條文,文本結構不需變動,因此對執法引用影響不大。此次修訂從結構上減少了兩個條文,若不及時公布新的法律文本,勢必會引起執法引用的困惑。
 
比如,今年5月某藥企違反GSP經營藥品,過去毫無疑問可以根據《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進行處罰。該法修改後,原來第五十五條的內容刪除了,如果對條文序號重新進行編排,則原來的第七十九條就變成了第七十八條;但若引用第七十八條,由於新修改的法律文本未及時公布,引用無據;如果繼續引用第七十九條似也不妥,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該法進行了修改。因此,修改後的《藥品管理法》條文序號應及時進行調整,並及時公布新的法律文本。
 
從理論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修改時的條文序號調整模式不外乎兩種:全部條文重排式和固化序號刪加式。所謂“全部條文重排式”,是指在法律修改時,隻要對所修改法律的既有條文進行刪除或在既有條文之外增加新的條文,就將該法律的所有條文進行重新排序,重新建構該法律條文從第一條到最後一條依次順序的完整序目。所謂“固化序號刪加式”,是指在法律修改時,對所修改法律的原有條文序號不做更動,如果有刪除的條文,就在保持其上下條文序號不動的前提下,明確標識該刪除條文“已刪除”;如果有增加的條文,就在所修改法律中規定事項最接近的條文之後加入該條文,而該條文之上或之下的原有條文序號保持不變。從我國法律修改情形來看,除了在刑法修改時對相應條款的調整采用了固化序號刪加式外,對於其他法律的修改,無論是修正還是修訂,修改後法律文本的條文體係調整,都采取了全部條文重排式。
 
在法律修改時,采用全部條文重排式的條文序號調整模式,其優點:首先,有助於實現對修改後法律文本的順暢閱讀。因為修改法律時將全部條文重新排序,其間沒有因刪除而發生的條文空缺,也沒有加進“某條之一”、“某條之二”時的疊加累贅,所以閱讀法律條文時可保持順暢。其次,有助於實現法律文本在形式上的美感。因為將修改後的法律條文全部重排,法律文本沒有形式上的殘缺感,給人以齊整有序的結構外觀。但是,全部條文重排式具有上述優點之外,也有難以避免的缺陷:一是容易引起相關法律製度不必要的連鎖修改;二是容易導致因修改法律而發生的技術性疏漏;三是容易擾亂法律共同體的集體記憶;四是容易妨礙對既有法學文獻的順暢閱讀。固化序號刪加式的技術功能與實際效果也是利弊互現的,並且與全部條文重排式正好相反對應。
 
兩相比較,顯然全部條文重排要弊大於利。也即就整體而言,固化序號刪加模式在整體效益上要遠優於全部條文重排模式。由此可以推演出一個結論:法律修改時的條文刪加率越低,就越應當采用固化序號刪加式作為條文調整模式。
 
在法律修正時究竟應當采用哪一種條文序號調整模式,有學者提出了一個“條文刪加率”的概念作為判斷標準。所謂“條文刪加率”,即在法律修改時刪除及增加條文的數量之和與原法律條文數量的百分比。在修改法律時,凡是條文刪加率不足10%的,應當一律采用固化序號刪加式的條文調整模式;然後再根據法律修改的實踐經驗和固化序號刪加模式的使用效果評估,逐步擴大固化條文刪加模式的應用範圍。
 
例如,今年對《食品安全法》進行了重大修改,修改前隻有104條,修改後變成154條,刪加率達到48.1%,采用全部條文重排模式就是適當的。再比如,2014年修改《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舊條例隻有48條,修改後變成80條,刪加率高達66.7%,超過了原條文數的一半,當然應該對全部條文進行重排。而《藥品管理法》今年修改時隻刪除了兩個條文,沒有增加條文,條文刪加率僅為1.89%,采用固化序號刪加模式就比較合適。如果為了這刪減的兩個條文,就將《藥品管理法》“傷筋動骨”地進行條文序號重排,將會給執法人員引用法律造成嚴重不便,且容易造成技術性疏漏。畢竟法律是給人用的工具,不是為了美觀好看,因此應根據執法的實際,綜合進行評估,科學地對修改後的法律文本進行調整。此次公布的《藥品管理法》最新版本就采用了固化序號刪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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