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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資訊

藥審“供給側改革”:決勝去劣扶優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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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最近CFDA出的法規,概括之就是普藥批文數量是不缺的,缺的是質量靠譜的普藥,所以一致性試驗和嚴查臨床造假等一係列措施旨在提高藥品質量;能夠滿足現有臨床不足的新藥也是缺的,於是國家對加快審評審批開了綠色通道。
為此,筆者就新規對創新藥、改良型新藥及仿製藥的影響進行了研究,通過定義變化、監測期變化、優先審評相關規定,對未來市場走勢進行了預判。


創新藥

抗腫瘤藥還是未來熱點
【新定義】
含有新的結構明確的具有生理或藥理作用的分子或離子,且具有臨床價值的原料藥及其製劑,包括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活性成分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但不包括對已知活性成分成酯、成鹽(包括含有氫鍵或配位鍵的鹽),或形成其他非共價鍵衍生物(如絡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結晶水、結晶溶劑、晶型的改變等。
【監測期】
監測期為5年。此監測期隻是延續2007版《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對應的1.1類、1.2類和1.3類的新藥監測期5年。目前國內市場招標製度與醫院藥品目錄的限製不利於非醫保藥物打開醫院市場。新藥監測期對於非醫保且在院外藥房銷售也有銷量的產品較有利,如抗腫瘤藥。
【優先審批】
政策層麵的著力點是:艾滋病、惡性腫瘤、重大傳染病、罕見病等及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領域。
由於罕見病、艾滋病等藥物市場較小,我國藥品定價管理製度和報銷製度未見有相關政策支持,研發投入未必能夠短期回本。從投資回報的角度,此政策更是讓企業集中往抗腫瘤藥方向申報。
【利好因素】
1)臨床申報手續簡化
新藥臨床試驗實行一次性批準,不再分期申報、分期審評審批,重點審查試驗方案的科學性和安全性風險控製。加強審評人員與申請人在申請前及過程中的溝通交流,及時解決問題和補報最新研究資料。在Ⅰ期、Ⅱ期臨床試驗完成後,申請人應及時提交試驗結果及下一期臨床試驗方案;未發現安全性問題的,可在與藥審中心溝通後轉入下一期臨床試驗。
2)臨床效果好有望提前上市
如果早期臨床試驗數據可合理預測或判斷其臨床獲益較現有治療手段有明顯優勢,允許在完成Ⅲ期確證性臨床試驗前有條件批準上市。
3)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製度試點
有利於推動產學研更深入密切的合作模式,提高科研成果落地的可能性。
【難點】
臨床成本不斷上升,國家對臨床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要求越來越高,項目是否能夠延續的關鍵在於臨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的數據。


改良型新藥
新技術應用會是突破點
【新定義】
在已知活性成分的基礎上,對其結構、劑型、給藥途徑、適應症、用法用量、規格等進行優化,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藥品。結構優化是指對已知活性成分成酯、成鹽(包括含有氫鍵或配位鍵的鹽),或形成其他非共價鍵衍生物(如絡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或其結晶水、結晶溶劑、晶型的改變等。
【監測期】
改劑型和新複方4年,新晶型或改鹽、改規格、新增適應症3年。改良型新藥項目的技術壁壘比監測期更重要。
【優先審批】
政策層麵著力於臨床急需或質量療效明顯改進的藥品,特別是兒童用藥及針對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的藥品,以及使用靶向製劑、緩控釋製劑等可明顯改善療效的先進製劑技術、創新治療手段者。此外,國內申請人在美國或歐盟同步申請並獲準開展藥物臨床試驗者,以及在國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並在美國或歐盟藥品審批機構同步申請上市且通過其現場檢查者,也是政策傾斜對象。

【難點】
改良新藥的立題理由必須從臨床需求出發。比如,對改變原研藥劑型、酸根、堿基和給藥途徑等的藥品注冊申請,需證明技術創新性且臨床價值比原品種有明顯優勢(改變劑型和規格的兒童用藥除外)。

【突破點】
1)在臨床上證實比原研藥更有優勢的改良型新藥,可走全球化歐美同步上市。因為酸根、堿基要做出較原研藥更具優勢的藥是非常難的,國外原研藥公司研發時一般都會做平行試驗比較所有酸根、堿基選擇最優方案。
2)改變規格預計會是兒童藥研發的方向,突破點可能會在人種的差異性。
3)複方製劑需要考慮“1+1能否在臨床上大於2”。如果1+1後藥物評價還不如單味藥,那麽基本沒戲。
4)改變劑型應考慮藥物和哪種製劑結合工藝技術可行且藥物經濟學評價更優。由於原研藥公司研發時亦已充分考慮當時的劑型選擇最優或已經做階梯式改良方案報批,對於內企而言改良的機會更多在新型藥物製劑領域。
5)靶向製劑中脂質體、納米乳和納米膠束等是新型藥物製劑領域最為成熟的納米技術。研發紫杉醇和多西他賽等靶向製劑已初有成果的浦瑞生物醫藥楊正茂總經理認為,納米技術能有效改善藥物溶解性、增強藥物穩定性、提高生物利用度、優化藥物代謝動力學特征,可用於注射、口服、眼用、透皮等不同給藥途徑,將其應用於抗腫瘤、抗感染、抗炎症等藥物可顯著增強藥物靶向作用,提高藥物治療效果,並降低藥物毒副作用,從而提升藥物臨床價值。


仿製藥
一致性是最大的攔路虎
【新定義】
與參比製劑質量和療效一致,參比製劑須為原研或國際公認的藥品。原研藥品指境外或境內首先批準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數據作為上市依據的藥品。國際公認的藥品是指與原研藥品質量和療效一致的藥品。

【監測期】
無監測期。舊3.1類藥扶持政策取消,搶仿後首仿以往隻批3~5家的寡頭競爭態勢有望獲得改變,未來仿製藥存在批量獲批的可能。
值得一提的是,新5類進口原研藥隻能依靠專利阻擊國內仿製藥。而專利期是有限的,因此原研藥可能會想方設法提前在我國上市的時間。

【優先審批】
政策麵的著力點無疑仍在臨床急需或質量療效明顯改進的藥品。除了兒童用藥和老年人特有和多發疾病用藥,還傾向於臨床急需、市場短缺的具體品種名單。
可獲得優先審評“加分”的還包括:專利到期前3年的臨床試驗申請和專利到期前1年的生產申請,在國內用同一生產線生產並在美國或歐盟藥品審批機構同步申請上市且通過其現場檢查者,以及將進口的新藥轉移到境內生產的注冊申請。
此外,“申請人撤回已受理的仿製藥注冊申請,改為按與原研藥質量和療效一致的標準完善後重新申報的仿製藥注冊申請”,“在仿製藥質量一致性評價中,需改變已批準工藝重新申報的補充申請”,這兩種情況則是為了配合仿製藥一致性評價的實際操作。
因此整體而言,利好兒童藥、老年藥和走國際化路線的藥品。

【利好因素】
1)備案製加快審評審批速度
自2015年12月1日起,仿製藥生物等效性(BE)試驗由審批製改為備案製。申請人開展BE試驗前,按管理規定與技術要求於試驗前30天向CFDA提交備案資料。
2)認可境外完成的臨床試驗數據
國內藥品生產企業已在歐盟、美國獲準上市的仿製藥,可以國外注冊申報的相關資料為基礎。對於臨床需要並已在美國、歐盟及我國周邊地區上市3年以上的進口兒童藥品,其在境外完成的相關臨床試驗數據可用於在中國進行藥品注冊申請。
3)鼓勵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
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由CFDA向社會公布,企業可在藥品說明書、標簽中標示體內評價和體外評價;社保部門在醫保支付方麵予以適當支持,醫療機構優先采購並在臨床中優先選用;3家以上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集中采購等不再選用未通過評價者;發改委、工信部對通過一致性評價藥品企業的技術改造給予支持。此外,企業可申報作為該品種的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藥企生產,並承擔上市後的相關法律責任。

【難點】
1)一致性試驗成本高,試驗方案彈性高
對於參比製劑,《關於開展仿製藥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征求意見稿)》強調“首選原研藥品,也可選用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對於已在中國境外上市但尚未在境內上市者,應與原研藥進行生物等效性研究並按國際通行技術要求開展臨床試驗,企業自行購買尚未在國內上市的參比製劑,CFDA批準一次性進口供一致性評價研究使用。藥品生產企業自行選擇的參比製劑,需報CFDA備案,若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企業即可開展相關研究。行業協會可組織同品種企業提出參比製劑選擇意見,報CFDA審核確定後發布。凡CFDA發布參比製劑的品種,原則上應當使用所發布的參比製劑。此處的疑問是:假設藥企選擇的是國際公認的同種藥物,並且在CFDA發布參比製劑目錄前企業已經參比製劑備案並開始做一致性評價了,那麽企業需要重新根據CFDA發布的目錄做一致性試驗嗎?
BE試驗與體外溶出度試驗的相關規定是:原則上,企業應采用體內BE試驗的方法進行評價,允許企業采取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進行評價。采用體外溶出度試驗方法進行評價的品種,以後還應當采取體內BE試驗進行後續評價。體外溶出度試驗的方法沒有提及參考日本數據,可見CFDA更看重的是歐美藥典和FDA的BCS藥物分類。
此外,對無參比製劑的,企業需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臨床有效性試驗。BE試驗用樣品的處方、工藝、生產線應與商業化生產保持一致。試驗過程中,CFDA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可隨時要求申請人暫停試驗。企業完成一致性評價後,可將評價結果及調整處方、工藝的資料一並向CFDA提交相關藥品的注冊補充申請。
2)臨床易進難出
仿製藥獲批臨床較以往容易,然而臨床成本翻倍,CFDA嚴懲臨床試驗數據造假行為,導致臨床試驗機構研究者選擇項目會更慎重。
目前,能夠承擔臨床試驗且符合CFDA最新的數據收集需求的臨床試驗機構有限,本次自查臨床試驗中的某些機構是承接BE項目數量最多的機構,若因為自查被取消資格,未來BE項目可能麵臨不知道找誰做的困境。
3)重複申報將被限製
CFDA發布《限製類藥品審批目錄》,對已有多個藥品批準文號且有多家企業生產、生產供應能力已遠超臨床使用需求的藥品注冊申請予以限製;限製類目錄將定期更新。
4)集中審批製度可能使搶仿藥在一段時間內多家獲批
企業立項需更謹慎,有技術門檻的冷僻項目或許更受青睞。

結語>>>
國家高層領導人近期提出並強調“供給側改革”,即“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著力提高供給體係質量和效率”。
思及我國醫藥行業,一方麵普藥的產能供給過剩,一方麵臨床必需的高質量仿製藥、新藥滿足不了,因此藥品亦需要“供給側改革”來調整藥品研發生產突出的結構性問題。
供給側改革,就要從生產、供給端入手,CFDA最近的接連發文,可見國家淘汰落後產能、扶持優質企業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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